第一条 为规范鉴定人的执业行为,增强司法鉴定人的社会责任和集体责任感,保障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运转,确保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错责任,是指本中心司法鉴定人在实施司法鉴定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出具的鉴定书,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三条 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责任与过错相当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六)鉴定人负责制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实施鉴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应当勘验现场而未勘验或法医类鉴定中未对被鉴定人作活体检查就出具鉴定书,因鉴定结论(鉴定意见)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司法鉴定人因收受当事人钱(财)物、接受当事人吃请或人情关系等,因而故意夸大或缩小事实,出具对当事人有利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致使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明显受损的;
(三)司法鉴定人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参与鉴定并在鉴定书上署名的;
(四)司法鉴定人在实施鉴定活动中,因疏忽大意而丢失当事人的原始材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因司法鉴定人的原因而超过时限出具鉴定书的;
(六)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故意或过失泄露当事人秘密或隐私的;
(七)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鉴定文书的相关重要内容出现错误,造成了有关单位不予采信后果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
第五条 对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应当根据其过错事实、情节、责任程度和后果大小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退还不当所得、赔偿经济损失、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第六条 对追究过错责任的司法鉴定人,实行过错责任登记制度,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对鉴定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